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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26-04-28 08:33:13

4月22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大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已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迈入“有法可依、依法治理”新阶段,为打造绿色低碳、整洁宜居城市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近年来,我市生活垃圾处理量逐年攀升,2022年至2024年分别达68.06万吨、76.87万吨、82.98万吨,传统处理模式压力剧增,亟须以法治方式构建“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全链条管理体系。该《条例》依照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推进,历经草案初审、多轮征求意见、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外出考察等环节。先后召开立法协调会、专家论证会,赴企业、转运站、县区调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纳省、市两级人大代表及相关部门建议,以及广州、济南等地立法经验,历经多次修改完善,确保条例贴合我市实际,兼具可操作性与前瞻性。

该《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包括六个方面内容,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管理职责方面,确立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等。宣传教育方面,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等。分类投放方面,规定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城乡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指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方面,明确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法律责任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明确在生活垃圾投放和收集、运输过程中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