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部分机构的设立和更名的决定
(2024年6月14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大同市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同办发〔2024〕1号)和《关于调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同办字〔2024〕3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调整为单独设置。
二、设立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三、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