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决定
(2023年8月31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关于数字经济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同步推进产业和数字“两个转型”战略任务,全面实施市委“融入京津冀、打造桥头堡”决策部署,不断做优做强做大数字经济,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意义
数字经济作为全球最新、最具活力的经济形态,目前已成为我市最具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市发展数字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和必由之路,是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的新路径、新引擎和重要抓手,是聚力打造山西对接京津冀的桥头堡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跨越发展,提升大同在山西发展格局中的地位作用,实现“奋斗两个五年,跨入第一方阵”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有关方面要抓住数字时代发展的历史机遇,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和治理数字化,凝聚共识、同向发力,奋力蹚出数字经济引领全市转型发展的新路。
二、科学谋划,明确数字经济的发展路径
发展数字经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市场主导、创新引领、共建共享、包容审慎、数据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谋划数字经济发展路径,不断引导我市数字经济产业转型,培育未来竞争新优势,着力推进数字经济新业态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数字化推动智能化,以智能化培育新动能,以新动能促进新发展。
提升网络设施能力,超前布局“新基建”。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支持基础电信企业持续加大投入,加快固定宽带千兆网络建设。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体系,推进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全面开放共享,提供要素资源供给保障,加快IPv6改造升级。持续完善配套政策,加快推动5G基站建设,不断拓展5G创新应用。建设一批行业知名度高、影响力强的工业互联网平台。鼓励开展云计算和边缘计算应用、超算中心建设,提升算力支撑能力,打造高能级数字基础设施体系。加强数据中心建设,做大数字集群,建设“算力大同”,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
聚焦产业数字化,持续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实现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推进工业数字化,围绕煤炭、煤化工、医药、装备制造、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推广数字技术融合应用,提升工业企业数字化水平。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和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构建 “三农”综合服务平台,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数字商务发展,推动传统商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和支持城乡电子商务发展,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
创新新业态新模式,提高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围绕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基础服务、数据融合应用、数据流通交易等大数据产业链条关键环节,培育、引进行业领军企业,壮大大数据产业市场主体。加强数字经济相关产业项目谋划、储备、引进、建设、投产全环节、全链条管理,优化招商引资各项服务,延伸产业链条,吸引配套产业。抓住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政策“红利”,加强军民融合、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强化整机带动。以数据标注等产业为切入口,构建集数据采集、清洗、标注、交易、应用为一体的基础数据服务体系。加快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推动数字产业向开发区集聚。推动信创产业基地建设,加强信创技术与行业的深度融合应用,加速信创产业资源高效汇聚。培育互联网平台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建立和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推进治理数字化,构建协同高效现代化治理体系。加强政务信息化顶层设计,建设市级政务云平台,全面建成大同市大数据中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建立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机制,推动以数据为支撑的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围绕自然人、法人全生命周期,优化政务服务办理流程,大力推动信息惠民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数据利用效果,加快政府服务数字化转型。推进城市网络化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智能化治理体系,强化数字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服务等领域的应用。支持城市公用领域的物联网应用和智能化改造,加快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构建覆盖城乡的智能感知体系。
重视数据资源的利用与保护,推动数据资源价值提升。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完善数据可信的数据共享环境。加快构建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完善人口、法人、地理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健全数据资源管理标准,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开展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推进工业信息安全态势感知能力建设,培育建设一批网络安全技术、产品协同创新平台和实验室,推动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三、落实责任,着力完善发展数字经济的支撑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数字经济项目推进工作专班应当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作用,统筹推进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具体事项的监督执行,完善数字经济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数字经济发展的统筹,及时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领域和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细化目标任务。市、县(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分别制定农业、工业(分制造业、能源和建筑业)、服务业(分商业服务、交通运输、金融业、房地产业、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旅体等)产业数字化转型年度实施计划。同时教育、科技、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卫健、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政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完善政策支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完善落实产业、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配套政策措施,推进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股权激励税收优惠等创新激励政策,确保企业对各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夯实人才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信息化技术研发,促进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加强数字经济专业相关领域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发,支持学校与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建产业学院、产业研究院、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数字经济研究和应用型人才。
完善考核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工作绩效考核机制,细化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具体任务,针对不同部门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并结合实际建立奖惩制度。
加强运行监测。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完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指标测算,制定数字经济发展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分析、整体反映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市考核办将数字经济相关指标纳入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加强宣传引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相关政策解读,开展社会面宣传推广活动,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技能,持续总结推广做法经验、典型模式、最佳案例,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营造社会共同关注、积极参与、协力支持、共同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运用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坚持法治引领,依法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主动监督,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保障本决定在全市的贯彻执行,为促进我市数字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